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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相约自杀2人中途放弃 放弃者被判杀人罪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1-06 19:3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彼此不认识的4个年轻人相约烧炭自杀。中途两人反悔,爬窗而出,当时另两人还清醒。但两个反悔者将窗门关上,也并未采取报警等救助措施。另两人最终死去。
爬窗而出的两人,被判故意杀人罪。
前日,浙江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方50余万元。
江西女子刘某21岁, 江山小伙谢某20岁,是中途放弃自杀的两人。22岁江苏小伙赵某,26岁的江苏小伙陈某,则自杀身亡。即墨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城阳律师事务所
2014年秋,四人通过社交网络相约到江山一起烧炭自杀。
此前,四人从没见过面。
2014年11月22日晚,四人进入江山市区一间储藏室,集体烧炭自杀。
因觉得味道太过呛人,刘某及谢某中途放弃自杀,爬窗出去。两人爬窗时,赵某及陈某还有意识,但刘某和谢某逃出后又将窗户关上,并没采取救助措施。
最终,陈某及赵某死亡。
为何刘某和谢某被判杀人罪。审判长郑爱萍法官分析如下:
相约自杀过程中,谢某、刘某积极参与准备场所、工具等。
刘某、谢某在爬窗出逃时,死者赵某、陈某依旧清醒,还能说话。刘某、谢某明知他们有生命危险,爬窗时仍将窗户关上,并未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类案子,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而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死亡结果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钱江晚报)
爬窗而出的两人,被判故意杀人罪。
前日,浙江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方50余万元。
江西女子刘某21岁, 江山小伙谢某20岁,是中途放弃自杀的两人。22岁江苏小伙赵某,26岁的江苏小伙陈某,则自杀身亡。即墨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城阳律师事务所
2014年秋,四人通过社交网络相约到江山一起烧炭自杀。
此前,四人从没见过面。
2014年11月22日晚,四人进入江山市区一间储藏室,集体烧炭自杀。
因觉得味道太过呛人,刘某及谢某中途放弃自杀,爬窗出去。两人爬窗时,赵某及陈某还有意识,但刘某和谢某逃出后又将窗户关上,并没采取救助措施。
最终,陈某及赵某死亡。
为何刘某和谢某被判杀人罪。审判长郑爱萍法官分析如下:
相约自杀过程中,谢某、刘某积极参与准备场所、工具等。
刘某、谢某在爬窗出逃时,死者赵某、陈某依旧清醒,还能说话。刘某、谢某明知他们有生命危险,爬窗时仍将窗户关上,并未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类案子,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而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死亡结果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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