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遭风筝线割喉案 法院判放风筝者赔4896元
筝线割喉案今天开庭宣判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30日讯(记者 漆奇 摄影报道)4月12日下午,31岁的陶先生骑摩托车以50公里左右的时速行驶,在华龙路上,一条“隐身”在公路上空的风筝线,突然勒住了他的脖子,强韧的细线直接勒入皮肉,割伤喉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被被告所放风筝的风筝线割伤颈部,与被告的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控制所放风筝有直接因果关系外,还与原告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有直接关系,二者行为相结合,才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后果,结合原、被告在此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896.43元。
原告:已方无过错 被告应赔27213.4元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原告诉称,2015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在龙华路“华西能源”斜对面的绿化带(湿地公园)上放风筝时,因风筝被吹至公路对面而致风筝线横过公路,把沿龙华路由华阳往龙泉方向驾驶摩托车的原告脖子割伤。原告当即被送往成都航天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6月2日出院。
2015年5月15日,龙泉驿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意外事件”。2015年6月22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需后续治疗费10140元。被告在公路外放风筝致风筝线横过公路未引起自己足够注意,致正常行驶的原告被风筝线割伤脖子,原告无过错,原告受伤是因被告的行为所造成,对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并予以赔偿。
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213.4元,其中医疗费13054元(垫付住院医疗费2914元,后续治疗费10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530元、护理费1815元、误工费8514.4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停车费400元。
被告:原告无牌驾驶且超速 本案属意外事件
被告辩称,放风筝的地方为政府规划的供市民休闲、运动的“市民游园”,原告被风筝线割伤是由于原告的严重违法行为所致,包括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重超速;并且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意外事件,并不是由被告 的原因所造成。
同时,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用去医疗费13266.2元,其中原告支付2914.2元,被告支付10352元。在医生建议原告出院的情况下,原告以不出院要挟被告高额赔偿,扩大了损失;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不具可采信,其主张的损失有些于法无据。总之,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承担70%责任 赔偿4896.43元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放风筝过程中,由于其对风向把握不准,对风筝控制不及时的情况下,导致风筝线偏离正常放飞范围而将骑摩托车的原告脖子挂伤,其行为虽不具主观故意,但存在明显过失,因此对被告辩称该事件为意外事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意见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同时,原告被被告所放风筝的风筝线割伤颈部,与被告的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控制所放风筝有直接因果关系外,还与原告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有直接关系,二者行为相结合,才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后果。因此,原告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896.43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判决,称还会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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