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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名村干部违法私分救灾资金与款物获刑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10-22 11:2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平谷山东庄镇桥头营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新宝等5名村干部,先后3次采用资金不入账的手段,侵占集体资金7万余元。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私分北京“7·21”特大暴雨救灾款2万余元。平谷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新宝等5名村干部2年半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周新宝等5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5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应与5被告人所犯贪污罪合并进行处罚。

判决书显示,44岁的周新宝原系平谷山东庄镇桥头营村党支部书记;44岁的刘会平是5人中唯一女性,原系该村的妇女主任;路振忠、郭强、杜臣原分别是该村的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委员。
周新宝等5人还在担任平谷山东庄镇桥头营村两委班子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1月,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将山东庄镇政府下拨给山东庄镇桥头营村的“7·21”救灾款2.1万元据为己有。5人各获赃款3000元。
2013年4月17日,周新宝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同日,郭强、路振忠、刘会平、杜臣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查获后,路振忠主动交代了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5人在担任桥头营村两委班子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分别于2009年初、2011年初、2012年初,先后3次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7.02万元。
平谷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周新宝有期徒刑1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以犯贪污罪,判处路振忠有期徒刑1年半,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另3人也因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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