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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待收房时 屋主因地段涨价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9-30 11:23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80后男子王涵和房主李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按约定缴纳了3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房价大涨,感觉卖亏了的房主李某要求涨价,李某拒绝按约履行。无奈的王涵便将李某及房屋中介诉至法院。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李某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80后王涵在京打拼多年,他看中房山大学城附近小区一套二手房,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他与房主李某于去年7月份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王涵申请20万元商贷,约定于过户当日前向李某支付125万元首付款,并于接到银行过户通知3日内,双方办理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并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前李某向王涵交付房屋,王涵向李某缴纳了3万元定金,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
 

 
本想一切会按约定顺顺利利,今年十一之前就能拿到房子的王涵没想到协议签订后没几天,因为政策回暖,该小区房屋价格大涨。感觉自己卖亏的李某说什么也不同意145万元卖房,偏让王涵多加10万元,王涵不同意,而李某不同意卖房,也不配合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无奈,王涵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并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对于王涵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买卖房屋,应该由王涵先将145万元房款交清后,他再交房。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房屋订购协议》。
 
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未配合办理网签手续,并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8月30日前结清全部房款,构成违约为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王涵、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原告王涵办理房屋过户并交付房屋,支付原告王涵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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