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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法院审结首例因淘宝商家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案件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8-06 19:0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法院审结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毛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方某某人民币55350元,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因网购商家欺诈行为赔偿消费者3倍损失的案件。

  2015年1月22日,原告方某某在淘宝网上与淘宝商家“流星雨宝贝188”(该网店由被告毛某某于2011年5月3日创建,后将该网店转让给被告陈某某)发生交易,交易商品为苹果iphone6手机3台,总金额为18450元。原告按约付款,卖家承诺48小时内发货。卖家还承诺“每天海量现货,实力见证,23点前付款,当天可发”、“激活4850,未激活5150,超值清仓价”。2015年1月25日卖家因缺货,要求原告申请退款。原告便在2015年1月25日多次申请退款,被告也立即退款。后方某某将卖家毛某某、陈某某诉诸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卖家网店做出“清仓价”、“最低价”欺骗性价格承诺,无货仍“海量存货”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要求卖家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损失5535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因两被告分别为网店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故对该部分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韩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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