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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大众名牌的装潢设计属于违法行为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8-06 11:5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模仿知名商品的装潢设计属于违法范畴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是否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为您详细分析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是否触犯了法律,欢迎阅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概念并未有具体规定,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一般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而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并不会因为该知名商品的装潢有所改变而失去或减弱,消费者对知名商品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具有足够识别能力。

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生活用纸生产商,其产品商标是省级著名商标,甲公司对产品装潢进行了改版。新版装潢产品上市不久,乙公司的产品即模仿了该新版装潢设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该知名商品改变装潢后,其新装潢就不是特有装潢,故不能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是知名商品具有较高市场吸引力的集中体现,商品装潢是与品牌联系在一起的,且该知名商品装潢的风格与之前基本一致,消费者对该知名商品的购买指向不会产生误认,故仍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
本案中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变更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商品继续为知名商品,甲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变更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不会导致知名商品的知名度降低或丧失。
甲公司变更后的产品装潢与之前的产品装潢风格一致,名称相同,且旧版本装潢的产品已全部退出市场,对消费者而言能够明确产品来源,故该装潢仍应认定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我国法律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理论,当商品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时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