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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律师 肇事开溜又投案就不算逃逸吗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7-29 07:1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本报讯(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蒋长顺 刘思雨)近日,由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春柏交通肇事一案,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李春柏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9月7日晚7时许,李春柏在驾驶途中因超车将3名行人撞倒,其中1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春柏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李春柏向公安机关投案。因犯交通肇事罪,李春柏后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今年1月19日,公安县检察院收到该县法院对李春柏交通肇事案的一审判决书。该院经审查后发现,一审法院认定李春柏在交通肇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给付部分医疗费用,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认定李春柏短时间内主动投案,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可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但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应酌情增加刑罚量。
对此,公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柏肇事后自行驾车离开现场,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救助义务,足以显示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逃逸后短时内投案的行为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属于事后行为的自首。该院遂以一审判决错误未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提出抗诉。荆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安县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出庭支持抗诉。
荆州市中级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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