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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见义勇为者损害求偿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7-26 12:2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新闻:2012年6月1日,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李姓兄弟在见义勇为救人后,弟弟惨成植物人,救治三年医疗费无以为继。近日,其家人想从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获得资助,却被告知事情发生在政策颁布前,并不符合资助要求。二人无奈将事发地政府告上法庭。

点评:见义勇为是人性的光辉。近年来,为弘扬传统美德,重塑社会风气,我国众多省市都出台了保障见义勇为的相关地方立法,彰显出政府的责任担当,值得点赞。然而,由于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也备受争议。

见义勇为者是道德英雄,也是普通人,其受伤或牺牲后,相关的救治救助是摆在社会面前的现实问题无法回避。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本是政府义务,在政府力所不逮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代为履行,对此政府理应奖励和补偿,从而保障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具有全面性,尤其是对受伤住院者,毕竟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于医疗费来说可能是杯水车薪。同时,这种保障还要具有兜底性,如果加害人没有能力赔偿,则应由政府承担全部损失。

所以,除了政府保障外,还应赋予见义勇为者损害求偿权和责任豁免权。目前,尽管全国各地都出台了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但在认定程序、保障实施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不太明晰与不够完善之处,各地标准不尽一致,有些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从国家层面以法律统一规范见义勇为,实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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