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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无罪刑事辩护律师 从曾爱云案看“疑罪从无”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7-26 06:1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从曾爱云案看“疑罪从无”
本报特约评论员 艾铭耀
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大学2003年研究生杀人案重审,被告人曾爱云获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详见本报10版)
此案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对定案证据存在争议,先后经历了三级法院的多次审理,其中对被告人曾爱云的死刑判决多次被撤销及未予核准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定案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而此次再审中被告人曾爱云被宣告无罪,其依据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看出此次再审结果,正是秉承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
在冤案、错案已成为社会公众敏感神经触点的当下,能否秉持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对已往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些国有弊端予以纠正,已成为司法机关能力建设及公信建设的一大考验。本次湘潭中院作出的再审宣判被不少媒体喻为“人权的胜利”、“法治的胜利”。
但本案却难说是一场完整真相的胜利,历史的不可逆性使我们已无法回到十年前的案发现场。由于本案中部分证据缺失及已有证据存在诸多疑点,被告人曾爱云到底是否实施故意杀人永远成谜。因此,虽然“疑罪从无”从社会效果上安抚了公众对蒙受冤狱的隐忧,但其本身仍需辩证看待。
首先,“疑罪从无”是一种价值衡量技术。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现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在曾爱云案中,如在价值选择上偏重惩治犯罪或客观真实、实体正义,那么对于被告人的审判而言结果可能就是“从拖”“从挂”,直至最后的证据拼图搜集完成。但是,文明和理性的力量已经共同改写了刑事司法理念,也在技术上确立了“从无”的原则。此次法院宣判曾爱云故意杀人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体现了当地法院在保障人权前提下全力惩治犯罪、在法律真实基础上尽力追求客观真实的裁判思路,既有人文关怀,又是务实之举。
其次,“疑罪从无”也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载体。一方面,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理念的价值延伸。在曾爱云案中,我们也确实可以看出过去侦查、检察乃至司法机关在坚持无罪推定上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也表明目前我国实行有罪推定的惯性力量还存在,因此法院作为最后的把关者则更应该坚守住疑罪从无的底线。
另一方面,疑罪从无体现了刑事诉讼由“权力型”向“权利保障”型的转变,具有保障秩序的价值。“一次不公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那么在面对疑案时,宁枉勿纵并不适宜,在放纵犯罪与避免冤假错案的衡量中仍应坚持疑罪从无。
最后,“疑罪从无”的不完美并不影响个案公正的实现。回到曾爱云案件本身,被告人曾爱云是否参与杀人并没有多年前佘祥林杀妻案中“亡者归来”及一些案件中“真凶再现”那么昭然若揭,本案确实存在诸多证据指向曾爱云参与了杀人,如其在现场的痕迹物证、其有罪供述及其案发后的异常表现,但因已有证据尚不能对其作案动机、作案工具来源及去向、作案时间等关键问题作出“确实、充分”的判断,法院最后顶住了被害人家属频繁上访的压力作出了无罪判决。
“每一则法律都是一种必要的恶”,在厉行法治的时代,只要这种“恶”符合正义的精神和正义的条件,那其结果就值得尊重并遵从。而且,我们也应坚信,在道德、良心这片更广意义上的、法律之外的审判上,正义既不会迟到,更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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