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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强制执行代理律师 案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诉讼中可查封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7-26 06:0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诉讼中可查封
  
  今年4月27日,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何某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邓某名下的房屋一套。5月15日,案外人李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去年12月21日,邓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了异议人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于今年2月12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相关费用。至今,房屋仍登记在邓某名下。因此,李某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案外人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本案中,异议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有转款支付凭证、协议书。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律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屋的所有人还是被执行人邓某。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异议人李某于今年2月12日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且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本案异议人李某提出的异议证据不充分。因此,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邓某名下的房屋,驳回异议人李某的执行异议。
  
  通讯员 张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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