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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纠纷 挂靠车司机伤亡企业买单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6-28 15:1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2010年1月,何某与人合伙买了辆重型自卸车。后来,何某与某商贸公司商定,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2012年4月25日下午,何某雇佣王某与李某驾驶这辆重型自卸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住院。
随后,王某的代理人向四川省达州市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对此,商贸公司不服,向省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社保部门复议后,作出维持达州社保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将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已明确界定,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在车辆营运中伤亡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诉求,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据介绍,2014年9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同时,司法解释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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