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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卖淫罪 容留他人卖淫 按摩店老板获刑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6-14 15:4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本网讯(杨忠平)近日,阆中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杜丽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彭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46岁的杜丽,与彭芳居住在同一幢楼,二人年龄相差一岁,都没有工作,经常在一起遂产生共同言语。2014年8月,二人共同出资将杜某租住的门面房改装成保健按摩店。在经营期间,由于生意不好,二人遂打着保健按摩的幌子,容留文某、韦某某等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人员招揽嫖客。
 
同年10月中下旬,二人分别以4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招揽邓某某与韦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年11月9日凌晨,赵某酒后回家,路过二人经营的店面时,杜丽将其拉进店内,以400元的价格劝其与韦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次日,市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将二人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彭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杜丽尚能认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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