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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三个多月盗窃耕牛26头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6-11 07:1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本报讯 (记者 程 勇 蔡 蕾 通讯员 梁 军)两次被判刑的靳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与他人干起偷盗耕牛的勾当。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现年44岁的靳某系枣阳七方人,曾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刑入狱,2012年4月9日刑满释放。谁知七年半的“铁窗”生活并没有令靳某改过自新,出狱后的他仍贼心不改。

2013年8月10日晚,靳某和张某、洪某(均判刑)在琚湾镇钱寨村4组,采取毒狗、挖洞入室等手段,将村民胡某拴在自家院中价值13300元的一大一小两头母黄牛盗走。在张某牵走两头牛后,靳某和洪某来到该村李某家,又将李某价值13700元的一大一小两头母黄牛盗走。2014年10月13日,躲藏两个月的靳某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5月至8月,靳某先后参与盗窃作案12起,盗窃耕牛26头,价值共计2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靳某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靳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靳某与同伙盗窃武某价值1.2万元的水牛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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