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审查非法经营案把好三类证据关
非法经营案件涉及领域繁多、覆盖面广。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审查时要把好三类证据关。
销售链上下游证据。非法经营案件涵盖了买卖行为,其特点是在倒卖涉案物品时可能存在销售链,这就导致个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成为其他案件的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利己倾向性强,不稳定的特点较为突出。因此,在证据把握方面应当注意全面客观地审查销售链上下游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证人作出的不利于己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销售链中其他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事实及数额的认定参考依据;不能相互印证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实践中,涉案物品存在卖出后灭失的情况,难以全部追查。是否营利也因其具有隐蔽性,缺乏证据印证,非法所得数额难以计算。因此,在对经营数额有关证据审查时,一是重点审查双方交易时的银行流水明细、账目资料、交易快递单据等交易痕迹方面的证据,以客观证据夯实定罪基础。二是审查外围证据,包括证实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成本价格等方面的证据,言词证据中单件物品的盈利差额和销售数量方面的证据。
与涉案物品相关的证据。对于与涉案物品相关的证据,如物证、鉴定意见,容易引发控辩双方争议的原因有二:一是程序方面,扣押涉案物品手续不全、抽样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导致该类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二是实体方面,某些案件中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经营的物品存在模糊界限,这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留下了空间。对此,要做好三项审查工作:一是审查证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所证明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抽样检测作出的结论是否制作了抽样笔录、能否排除其他因素干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二是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认定非法经营“伪基站”设备,要从涉案物品是否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等证明、是否属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具有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功能等方面出具鉴定意见。三是审查物证、鉴定意见与言词证据的结合点,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涉案物品是否与在押物品具有相同的外观、性质、功能,是否从同一渠道取得等。(作者单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