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 江西弋阳棒杀3名小学生凶犯张样喜一审被判死刑
6月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棒杀三名小学生的凶犯张样喜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样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样喜,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弋阳县圭峰镇箭竹罗家村罗家组3号。1995年12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11月5日被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张样喜得知其之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相关情况处理结果后,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遂拿了一根用核桃奶粉袋包着的铁棍从家后门走出。此时,正值学校放学时间,张样喜在离其家不远的小路上看见十几个放学回家的小学生,便持手中的铁棍先后对被害人颜某宇、颜某希、张某嘉的头部多次击打。三被害人被击倒在地后,张样喜又抓住颜某楠,欲用铁棍击打时,被颜某楠的奶奶何某凤劝阻,其随即返身用铁棍再次击打倒地的张某嘉。他的这些行为致使被害人颜某宇当场死亡、颜某希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嘉重伤二级。
张样喜逃离现场后,江西省公安部门调集上饶、鹰潭、抚州等地的大批公安、武警、民兵进行地毯式搜捕。公安部也发出A级通缉令,进行悬赏缉拿。11月4日,张样喜在贵溪市流口镇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样喜为泄私愤,持铁棍多次击打三名无辜儿童头部,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样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张样喜表示服判,不上诉。(通讯员 黄康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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