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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职务犯罪 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的探究与思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5-23 04:5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本网讯【毕玉宝】 近年来,少数法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不时发生。由此伤及的远不止于特定个案的当事人,更为严重的是玷污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亵渎了司法权威、损毁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法官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原因何在?怎样防范?为此,笔者收集、梳理了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28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并结合淄博市检察系统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思考,有以下认识和看法。
一、法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较之于其他职务犯罪主体,法官实施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六个显著特点:
(一)作案具有超强的隐秘性。一方面,法官因其职业关系更知法、懂法,因此实施职务犯罪时大都是边作案边毁匿证据,表现出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导致检察机关获取线索难、固定证据难。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该权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作案更具隐秘性。
(二)犯罪主体表现为“四多”。一是带“长”的多。其中,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占41.27%。二是民庭、执行局的多。虽然涉及刑庭、立案庭等多个部门,但以民庭、执行局的法官居多,接近48%。三是索贿受贿次数多。据统计,索贿受贿次数大都在3次以上,更甚者达十几次。四是实施大要案多。贪污、受贿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一般在30万元以上。
(三)行为方式主要是“两个利用”。因此而犯罪的占60.42%。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最为典型的是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疯狂索贿受贿高达1183万元。二是利用制度、监管方面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这种情况占13.18%。如,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原院长伍某指使他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79.71万元、个人贪污30.71万元。
(四)窝案、串案现象突出。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某受贿案浮出水面后,先后供出该院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等8人。湖北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柯某、胡某受贿东窗事发后,牵扯出该院受贿法官13人。
(五)罪名相对集中但又呈多样化趋势。罪名位居前三的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较之前些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都呈增多趋势。
(六)社会负面影响大。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相比,法官职务犯罪的负面影响更恶劣、更严重。因为在一般人心目中,身着法袍、手执法槌的法官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法官都徇私枉法,由此给当事人及其广大社会民众带来的失望和心理上的落差是不言而喻的。
二、法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客观、理性地探究这些法官的职务犯罪过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从其自身因素看,大都表现为“四个缺失”。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是法官的政治灵魂,又是其经受住各种考验的精神支柱。只有理想信念的基础打牢了,脑海和心灵深处才能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无数事实证明,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讲,理想信念的缺失是最危险、最致命的缺失,如果精神支柱坍塌,最终必将跌入犯罪深渊,其他职务犯罪者是如此,法官也概莫能外。二是法律信仰缺失。法官必须有法律信仰,只有信仰、崇尚法律才能遵守法律,信仰崇尚法律对法官来说是不可缺失的,一旦缺失,各种不良欲念就会就会聚集萌生,其结果必然是滥用司法权,进而产生司法腐败。纵观这些蜕化变质的法官,无一不是在玩弄、践踏法律。三是职业良知缺失。良好的职业良知能羁束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些法官之所以堕落为贪官、赃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职业良知缺失。试想,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某倘若还有一点职业良知,也不会接受多名案件当事人的数次请托,为案件审理说情打招呼,收受200余万元贿赂。四是自律意识缺失。自律是党和人民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某、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某等人放松自律是迈向深渊的第一步,自律最终缺失才是他们腐名远扬的重要推手。
(二)从其单位因素看,主要表现为“三个疏于”。一是疏于教育。前些年,法院系统窝案、串案和大案、要案多发、频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缘何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疏于对法官队伍的各种教育,特别是没有发挥好警示教育的震慑、警戒作用。二是疏于款项监管。最明显的是疏于对执行款、诉讼费的监管,致使一些法官贪污、挪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执行局原法官谭某先后挪用执行款1300多万元用于赌博,吉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法官李某贪污执行款4485万余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立案庭原副庭长白某先后贪污、挪用执行款、诉讼费190万元。数额之大,令人惊愕。三是疏于“一岗双责”落实。按规定,院长(庭长)必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本院(本庭)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刻剖析这些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从中也反映出发案法院的主要领导至少是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三)从社会因素看,表现为“三个负面影响”。一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讲究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有些人为了钱财竟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表现在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为追求诉讼利益最大化,时常把承办案件的法官作为“公关”目标,更甚者使用贿赂、美色等诸多手段。久而久之,“免疫力”不强的法官也就被金钱收买、美色打倒了。二是受沉渣泛起的错误思潮、腐朽观念的负面影响。国家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在构建之中。因此,各种思潮、多种观念交织并存、互相博弈,种种诱惑无处不在。在严峻考验面前,不是每个法官都能洁身自爱,当管控不住心中的“老虎”时,犯意变随之产生了。三是受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毋庸讳言,当下的中国在一定程度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等,尽管法律和执业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将其庸俗化、物化,相互请托、彼此“关照”、“获利共赢”的现象绝非个别。这也是串案、窝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从法律因素看,表现为“两个笼统”。一是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笼统。以刑法为例:法律赋予了法官对被告人量刑、罚金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上下浮动弹性大,大到可以决定刑期长短相差好几年、巨额钱财归属。自由裁量权一旦寻租,就为办“金钱案”等提供了可能。二是对执行权的监督规定笼统。以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235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过于笼统、粗疏,检察机关依此对民事执行活动难以实施强有力地监督,这也是执行人员在执行时滥用执行权吃拿卡要、枉法执行等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法官职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防范法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建立健全防范体系,实现减少、遏制法官职务犯罪的目的。
(一)搞好正面教育,从源头上防范。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首先是思想先腐败。因此,各级法院要把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良知和警示教育等,与其他各种正面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丰富各种正面教育的形式,创新其载体,促使每一个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端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事事处处戒贪戒欲、自警自省、慎独慎微,在任何情况下都经得起考验、抗得住诱惑,做到思想正、灵魂净、情操洁,切实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健全管控机制,从约束行为上防范。一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法院党组和纪检部门要高标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同时,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上率下,给部属当榜样做楷模。二要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好的及时表扬,出了问题要严格依据党纪国法处理,绝不能当老好人、和稀泥、迁就照顾。三要全面掌控法官队伍的情况。平时既要了解其真实工作表现,还要掌握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引领其纯洁“生活圈”、“娱乐圈”、“朋友圈”,对个别法官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到关口前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多种监督措施并举,从规范司法权运行上防范。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审判权独立性越来越强,法官个人尤其是主审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愈加凸显,倘若缺乏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和强有力的监督,审判权运行则有可能逾越法定范围。鉴于此,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加强对其监督;上级法院要依法履行好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业务指导职能。尤其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更要依法担当、依法作为,切实履行好对法院的监督使命。通过多方监督,使司法权依法规范运行。
(四)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上防范。从案件受理到庭审质证,直至裁判作出和执行等诸环节,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公开审理、证据采信、裁判说理、执行等方面的规定要具科学性、可操作性、适用性,重点要增强审理过程的透明度(依法不予公开审理的除外),合理阻隔法官、律师不正当接触,科学规制自有裁量权,尽可能地从立法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发生。
(五)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从惩处震慑上防范。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亮剑,始终保持对法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用足用好法定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切实加大查办力度,及时把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对那些认为司法腐败有机可乘、获利大、风险小的不稳定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从减少和遏制法官职务犯罪问题发生。
法官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原因何在?怎样防范?为此,笔者收集、梳理了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28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并结合淄博市检察系统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思考,有以下认识和看法。
一、法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较之于其他职务犯罪主体,法官实施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六个显著特点:
(一)作案具有超强的隐秘性。一方面,法官因其职业关系更知法、懂法,因此实施职务犯罪时大都是边作案边毁匿证据,表现出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导致检察机关获取线索难、固定证据难。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该权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作案更具隐秘性。
(二)犯罪主体表现为“四多”。一是带“长”的多。其中,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占41.27%。二是民庭、执行局的多。虽然涉及刑庭、立案庭等多个部门,但以民庭、执行局的法官居多,接近48%。三是索贿受贿次数多。据统计,索贿受贿次数大都在3次以上,更甚者达十几次。四是实施大要案多。贪污、受贿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一般在30万元以上。
(三)行为方式主要是“两个利用”。因此而犯罪的占60.42%。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最为典型的是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疯狂索贿受贿高达1183万元。二是利用制度、监管方面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这种情况占13.18%。如,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原院长伍某指使他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79.71万元、个人贪污30.71万元。
(四)窝案、串案现象突出。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某受贿案浮出水面后,先后供出该院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等8人。湖北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柯某、胡某受贿东窗事发后,牵扯出该院受贿法官13人。
(五)罪名相对集中但又呈多样化趋势。罪名位居前三的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较之前些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都呈增多趋势。
(六)社会负面影响大。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相比,法官职务犯罪的负面影响更恶劣、更严重。因为在一般人心目中,身着法袍、手执法槌的法官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法官都徇私枉法,由此给当事人及其广大社会民众带来的失望和心理上的落差是不言而喻的。
二、法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客观、理性地探究这些法官的职务犯罪过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从其自身因素看,大都表现为“四个缺失”。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是法官的政治灵魂,又是其经受住各种考验的精神支柱。只有理想信念的基础打牢了,脑海和心灵深处才能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无数事实证明,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讲,理想信念的缺失是最危险、最致命的缺失,如果精神支柱坍塌,最终必将跌入犯罪深渊,其他职务犯罪者是如此,法官也概莫能外。二是法律信仰缺失。法官必须有法律信仰,只有信仰、崇尚法律才能遵守法律,信仰崇尚法律对法官来说是不可缺失的,一旦缺失,各种不良欲念就会就会聚集萌生,其结果必然是滥用司法权,进而产生司法腐败。纵观这些蜕化变质的法官,无一不是在玩弄、践踏法律。三是职业良知缺失。良好的职业良知能羁束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些法官之所以堕落为贪官、赃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职业良知缺失。试想,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某倘若还有一点职业良知,也不会接受多名案件当事人的数次请托,为案件审理说情打招呼,收受200余万元贿赂。四是自律意识缺失。自律是党和人民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某、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某等人放松自律是迈向深渊的第一步,自律最终缺失才是他们腐名远扬的重要推手。
(二)从其单位因素看,主要表现为“三个疏于”。一是疏于教育。前些年,法院系统窝案、串案和大案、要案多发、频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缘何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疏于对法官队伍的各种教育,特别是没有发挥好警示教育的震慑、警戒作用。二是疏于款项监管。最明显的是疏于对执行款、诉讼费的监管,致使一些法官贪污、挪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执行局原法官谭某先后挪用执行款1300多万元用于赌博,吉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法官李某贪污执行款4485万余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立案庭原副庭长白某先后贪污、挪用执行款、诉讼费190万元。数额之大,令人惊愕。三是疏于“一岗双责”落实。按规定,院长(庭长)必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本院(本庭)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刻剖析这些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从中也反映出发案法院的主要领导至少是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三)从社会因素看,表现为“三个负面影响”。一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讲究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有些人为了钱财竟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表现在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为追求诉讼利益最大化,时常把承办案件的法官作为“公关”目标,更甚者使用贿赂、美色等诸多手段。久而久之,“免疫力”不强的法官也就被金钱收买、美色打倒了。二是受沉渣泛起的错误思潮、腐朽观念的负面影响。国家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在构建之中。因此,各种思潮、多种观念交织并存、互相博弈,种种诱惑无处不在。在严峻考验面前,不是每个法官都能洁身自爱,当管控不住心中的“老虎”时,犯意变随之产生了。三是受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毋庸讳言,当下的中国在一定程度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等,尽管法律和执业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将其庸俗化、物化,相互请托、彼此“关照”、“获利共赢”的现象绝非个别。这也是串案、窝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从法律因素看,表现为“两个笼统”。一是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笼统。以刑法为例:法律赋予了法官对被告人量刑、罚金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上下浮动弹性大,大到可以决定刑期长短相差好几年、巨额钱财归属。自由裁量权一旦寻租,就为办“金钱案”等提供了可能。二是对执行权的监督规定笼统。以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235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过于笼统、粗疏,检察机关依此对民事执行活动难以实施强有力地监督,这也是执行人员在执行时滥用执行权吃拿卡要、枉法执行等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法官职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防范法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建立健全防范体系,实现减少、遏制法官职务犯罪的目的。
(一)搞好正面教育,从源头上防范。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首先是思想先腐败。因此,各级法院要把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良知和警示教育等,与其他各种正面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丰富各种正面教育的形式,创新其载体,促使每一个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端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事事处处戒贪戒欲、自警自省、慎独慎微,在任何情况下都经得起考验、抗得住诱惑,做到思想正、灵魂净、情操洁,切实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健全管控机制,从约束行为上防范。一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法院党组和纪检部门要高标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同时,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上率下,给部属当榜样做楷模。二要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好的及时表扬,出了问题要严格依据党纪国法处理,绝不能当老好人、和稀泥、迁就照顾。三要全面掌控法官队伍的情况。平时既要了解其真实工作表现,还要掌握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引领其纯洁“生活圈”、“娱乐圈”、“朋友圈”,对个别法官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到关口前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多种监督措施并举,从规范司法权运行上防范。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审判权独立性越来越强,法官个人尤其是主审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愈加凸显,倘若缺乏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和强有力的监督,审判权运行则有可能逾越法定范围。鉴于此,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加强对其监督;上级法院要依法履行好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业务指导职能。尤其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更要依法担当、依法作为,切实履行好对法院的监督使命。通过多方监督,使司法权依法规范运行。
(四)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上防范。从案件受理到庭审质证,直至裁判作出和执行等诸环节,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公开审理、证据采信、裁判说理、执行等方面的规定要具科学性、可操作性、适用性,重点要增强审理过程的透明度(依法不予公开审理的除外),合理阻隔法官、律师不正当接触,科学规制自有裁量权,尽可能地从立法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发生。
(五)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从惩处震慑上防范。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亮剑,始终保持对法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用足用好法定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切实加大查办力度,及时把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对那些认为司法腐败有机可乘、获利大、风险小的不稳定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从减少和遏制法官职务犯罪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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