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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生遭辞退 打赢官司获赔偿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5-21 10:1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2011年12月,公司发现刘静静计划外怀孕后,多次找她谈话,要求办理计划生育二胎审批手续或终止妊娠。为了生下腹中胎儿,刘静静与丈夫商量后决定辞职。然而,就在她写好辞职报告准备上交时,公司却作出“逼迫”她的决定。公司在没有和她协商的情况下,将她调到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40吨锅炉操作工岗位。当她腆着大肚子进入锅炉操作车间后,眼泪扑簌簌掉下来:自己怀有身孕,公司不但不照顾,反而“发配”她到苦累脏的岗位工作,太过分了!于是,她打消了辞职念头,拒绝到变动后的岗位工作。不久,公司向她发出书面通知,限令她于年底前将生育二代准生证交至公司或终止妊娠,否则,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劳动合同之规定,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2年1月,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作出了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向职工支付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苏劲力化肥公司给付原告刘静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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