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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快递起诉索11万余运费,因证据不足终审被驳回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5-21 10:0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欧先生于2006年在横栏镇开办了美联灯饰厂。由于业务发展到了国外,灯饰厂与联邦中山分公司在2007年3月签订了国际出口快递费结算协议书。双方约定,灯饰厂委托联邦快递提供国际出口快递服务;灯饰厂在联邦快递处有一账户,灯饰厂对该账户下所产生的全部运费及关税承担付款责任。
2012年8月23日,联邦中山分公司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称,欧先生在2011年委托快递公司向瑞典托运三批货物,虽然欧先生在航空托运单上选择的是由第三方支付运费,但是第三方没有支付,因此欧先生应承担运费及附加费116185.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对于联邦快递拿出的三张2011年的航空货运单,寄件人Linda并不是灯饰厂员工。欧先生还称,他经营的公司的住所地及办公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是公开可查询的,任何人都可获得这些信息。因此,联邦快递不能以航空货运单的地址、电话信息就认定欧先生是托运人。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2007年的该张货运单是之前欧先生托运的单据,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据的笔迹与2011年的三张货运单笔迹相同。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也没有提交该张2007年的中文译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市中级法院没有采信这一证据,并终审驳回了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的索赔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8月23日,联邦中山分公司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称,欧先生在2011年委托快递公司向瑞典托运三批货物,虽然欧先生在航空托运单上选择的是由第三方支付运费,但是第三方没有支付,因此欧先生应承担运费及附加费116185.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对于联邦快递拿出的三张2011年的航空货运单,寄件人Linda并不是灯饰厂员工。欧先生还称,他经营的公司的住所地及办公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是公开可查询的,任何人都可获得这些信息。因此,联邦快递不能以航空货运单的地址、电话信息就认定欧先生是托运人。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2007年的该张货运单是之前欧先生托运的单据,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据的笔迹与2011年的三张货运单笔迹相同。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也没有提交该张2007年的中文译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市中级法院没有采信这一证据,并终审驳回了联邦快递中山分公司的索赔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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