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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骨折院方无责被判赔偿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5-18 16:2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残疾人王老太在养老院接受护理期间骨折,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家人得知老人在受伤前曾在养老院内接受其他老人的按摩,遂将养老院和按摩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万余元。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老人的骨折与按摩没有因果关系,按摩人无需担责,养老院虽然无责任,但需按照10%赔偿老人家属一万元。
 
2013年6月16日,养老院突然给王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称王老太身体不适疼痛。家人赶到养老院后,发现老人的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接受按摩,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医院就诊。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医院经诊断发现老人的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进行数日保守治疗后王老太出院。医院表示,王老太的骨折不可能愈合,需要终生卧床。
 

 
王老太的家人称,王老太是残疾人,为使她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家人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老太身体状况不佳,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老人的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与老人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王老太作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老太损失10%的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1万元。
 
原诉状没有受害人王老太的签字,其家人代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合法性,故本案没有依据。养老院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王老太受伤骨折是住在养老院的另一名老人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且王老太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她同意按摩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养老院不同意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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