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若丈夫殴打妻儿该论何罪处置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5-08 13:0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30多岁的许某脾气暴躁,稍有不顺之处,其妻子经常被徐某打的鼻青脸肿。徐某妻子因不堪忍受许某的长期殴打,便在许某喝的茶水中偷偷放了几片安眠药,希望他喝后立即睡觉,能够免受皮肉之苦。但许某发现后并没喝,拿起绳子将其妻子捆起来,用菜刀和木棒对她狠狠殴打,当时其妻子被打昏过去;许某为防止其妻子逃走,用绳子将其妻子捆绑在家中的床下面,其大儿子偷偷报案,后许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妻子的四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在常见的家庭暴力犯罪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构成上有许多交叉点和相似处。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两罪都可以表现为殴打行为;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两罪有一定的区别。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但具体的故意内容却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与摧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出于对他人人身健康权的损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
客观表现方面不同,虐待罪体现为对被害人一种长期的或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不存在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一次行为即可构成。虐待罪侵犯了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和人身权,故意伤害罪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两者是有区别的。
虐待罪中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与故意伤害罪中出现的伤亡后果的起因不同。虐待罪中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是由于受到长期打骂折磨的虐待行为引起的,故意伤害罪中致人伤亡一般是一次行为造成的。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若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同时又出现伤亡的后果时,要具体分析伤亡的后果与虐待行为是否有必然联系,以便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