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您的位置:主页 > 法治新闻 >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还应更给力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4-27 10:4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我想注册成为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的用户,没想到身份信息已被他人抢注了。”“别人怎么能够轻易地利用我的信息,这里面的风险是不是太大了?”杭州范先生经与铁路部门多番交涉后,范先生最终前往杭州火车东站窗口,注销了原有的信息,并得以重新注册为会员。
    尽管有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公民个人信息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适用业已建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寻找法律救济,无须另行建立法律救济途径。但个人信息保护不同于国家信息的保护。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个人信息具有广泛性、交互性、可变性的特点。个人信息与商业信息不同之处就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人的日常生活和职业状况密切相关。应当说,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规定,率先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跨出了可喜一步。现行刑诉法、民诉法对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隐私保护亦作出了专门规定,一些行政法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也在一些具体方面涉及自然人某些隐私的保护。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现行法律对于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有很多欠缺之处。

  应该说,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以往的立法中,我国主要是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事实上,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隐私,它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和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必须首先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系统性问题,必须注意到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立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要在整个社会不断开放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隐私权、商业秘密,以及公民的基本生存空间。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