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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掮客”让鉴定向利益说“不”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3-23 11:2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司法鉴定体系是否存漏洞?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在今年两会中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提请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他表示,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标志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决定》改变了当初司法鉴定“九龙治水”的分散格局,实行了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但目前的实践表明,司法鉴定体系已经出现了新的漏洞:市场机制作用下的社会鉴定机构,其趋利性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最终演变出“谁出钱就帮谁说话”的鉴定现象,这扭曲了司法公信力。
 
    盛雷鸣表示,现在的司法鉴定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利用鉴定手段“翻云覆雨”,与委托人共同谋取利益;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要求,质量管理不到位,执业操作不规范;少数鉴定人专业水平欠缺,鉴定文书屡出差错;部分鉴定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对投诉处理工作不重视。上述这些情况虽然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但现今可以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相应处理的依据仍非常有限。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鉴定唱“主角”根源在哪里?
 
    “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过度依赖,对鉴定意见的性质与地位认识模糊等,这些都导致鉴定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喧宾夺主’。”前文中提到的那位基层法院法官介绍,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问题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审判组织成员因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在不依靠鉴定结论予以辅助的前提下,很难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认定。当事人、法官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鉴定结论较难被推翻。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同时,相关鉴定机构也缺乏有效的监管。以本市某基层法院为例,2011年——2013年三年中,该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竟无一例是选择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病史资料送鉴后,法官基本不参与鉴定过程,失去对鉴定流程合法合规性的掌控,典型表现在对专家组的人数、人员选择、鉴定流程等缺乏审查。法官丧失了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盛雷鸣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往往就是终局性结论,几乎没有监督、没有复核。”
 
    此外,本市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鉴定制度,时至今日,在鉴定人责任、鉴定流程、鉴定与司法互动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空白。这也是让鉴定意见成为“证据之王”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直辖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方面说明上海的司法鉴定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另一方面,外省市的司法鉴定立法工作也为本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资料。”他表示,“因此,加快我市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推进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加强对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管,需要从司法鉴定的准入、资质认定、教育培训、能力与质量建设、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入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司法鉴定淘汰与退出机制,这些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法治保障。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此外,盛雷鸣提出,为让法官从对鉴定结论过度迷信的泥淖中脱离出来,在举证责任方面,可参照德国和日本之司法实务经验,适用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在实体上应多角度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从而使法院可以做到独立把握案件审理,真正科学、合理地适用鉴定意见,恢复鉴定结论的“旁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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