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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的适应分析和一般规则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3-09 15:33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中国2010年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并未规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问题。为了解决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专门就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按照《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对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言,《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针对国际惯例的适用,《解释一》遵循与国际条约相同的适用方式,规定继续按照《民法通则》及商事领域的一些特别法的规定进行适用。
 
  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解释一》规定继续按照《民法通则》及商事领域的特别法规定予以适用。唯独需要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某些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因此对于这些国际条约应不予适用。
 
  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150条、《海商法》第276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等均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综上所述,我国在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中,遵循的是国际条约优先,国内法次之,国际惯例再次之的原则;同时,如适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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