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对法官职务的探究与思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3-06 15:2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法官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原因何在?怎样防范?为此,笔者收集、梳理了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28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并结合淄博市检察系统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思考,有以下认识和看法。
一、法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较之于其他职务犯罪主体,法官实施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六个显著特点:
(一)作案具有超强的隐秘性。一方面,法官因其职业关系更知法、懂法,因此实施职务犯罪时大都是边作案边毁匿证据,表现出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导致检察机关获取线索难、固定证据难。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该权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作案更具隐秘性。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二)窝案、串案现象突出。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某受贿案浮出水面后,先后供出该院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等8人。湖北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柯某、胡某受贿东窗事发后,牵扯出该院受贿法官13人。
(三)行为方式主要是“两个利用”。因此而犯罪的占60.42%。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最为典型的是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疯狂索贿受贿高达1183万元。二是利用制度、监管方面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这种情况占13.18%。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四)犯罪主体表现为“四多”。一是带“长”的多。其中,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占41.27%。二是民庭、执行局的多。虽然涉及刑庭、立案庭等多个部门,但以民庭、执行局的法官居多,接近48%。三是索贿受贿次数多。据统计,索贿受贿次数大都在3次以上,更甚者达十几次。四是实施大要案多。贪污、受贿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一般在30万元以上。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