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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予以追责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3-03 17:0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内容。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首先对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定》还对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此外,为使上述要求落到实处,《规定》第12条规定了严格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特别强调控告检察部门对于“具有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
 
  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当事人的委托是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参与诉讼的根据和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第3条第1款重申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的职责:在办理案件中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规定》第3条第2款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安排,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待律师,并负责律师辩护资格的查验。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规定》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三是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到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会见难”的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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