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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2-11 16:2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此外,为使上述要求落到实处,《规定》第12条规定了严格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特别强调控告检察部门对于“具有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阅卷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不重视,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总体来看,各级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较好,但也有律师反映个别检察人员认为律师提出意见就是故意挑错,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律师阅卷权总体情况良好,但也有一些律师反映,分别从及时审查律师提供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对律师申请调取已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审查处理、根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二是要求对不予调取的,必须说明理由;三是对于决定收集调取的,必须制作笔录附卷。
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听取律师意见贯穿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各个重要办案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据《规定》第7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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