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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正确提交书面材料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2-03 15:0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9日)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共10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
其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办法》还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在辩护律师提出有关事项时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包括查询立案信息,提交书面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当面反映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
 何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意见?
为方便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法》已经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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