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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知名商品的重大思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1-27 16:2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的知名度对经营者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世界各 国都通过立法来保护知名商品。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不惜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采取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为了制止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仿冒行为,保护知名商品,国家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建立了3.15日 等。
一 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上的模糊性。
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有效规制仿冒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本身的技术,我国 并未在该法中对知名商品作出界定。大家知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是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无形财 产,它对经营者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这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仿冒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它导致了生产与消费秩序的混乱,严重的扭曲了社会分配正义原则。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该规定对知名商品作出了解释。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它虽然为认 定知名商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世 界各国都加大对仿冒行为规制的立法力度。
 
我们知道,即使在同一市场上同样被称为知名商品的商品,他们的知名度指数并不完全相同。有 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指数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而有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却可能为百分之六十甚至为百分之五十。市场的可再划分性导致了市场范畴极大的不稳定性,这为界定市场范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 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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