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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职业观念的不同表现之处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1-09 16:3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律师与法官都有一个共同的追求,即通过理性、高效、正当的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要充分行使代理权,必须理解诉讼法框架下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态度,考虑到人民法院对程序正义的态度,注意引导法官对律师的态度。
 
  立场不同,导致法官与律师在职业观念上必将发生碰撞,在处理这些碰撞时,如果双方缺乏理性思考,这些碰撞就会演化成表象的冲突,反而会影响律师代理权的实现。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第一,准确把握彼此角色。法官与律师本质上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两者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也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因此,法官内心信念,是希望尽可能确保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法官,应该体现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态度,这种态度不是阿谀或献媚,也不是敌视或对抗,而是一种礼待的态度,一种淡然、真诚、公开的尊敬。
  立场决定态度,态度左右行为。律师代理诉讼时,要准确把握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不同的取向。律师追求的是己方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法官追求的是在个案审理中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第二,重塑律师自我定位。律师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社会价值。在谋求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体现律师的第三方地位,不应当成为当事人意愿的迎合者。律师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引导当事人调整自身的观念和对诉讼结构的预期,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独立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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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正视法官在诉讼流程中的决定权。诉讼法赋予法官在程序上的绝对指挥权,在诉讼流程中,律师有权对法官提出各项建议,法官也可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做出决定。即使律师不认同法官作出的决定,或者认为对己方不利,也大可不必拘泥于此。
 
  第四,面对法官,淡然真诚。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和法官职业之间的互相转换将成为现实,二者直接的社会界限将更为模糊,也可以说,更加统一为一个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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