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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概况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1-05 16:2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未成年人的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也不例外。如何有效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是学界、立法、司法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概况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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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术语中并没有“合适成年人”这一说,但是在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保护制度的影响下,我们也开始探索未成年人犯罪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
笔者通过实践和资料汇总,总结出我国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做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适成年人均由律师担任。这种模式通常是刚开始试点时,一般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如北京海淀区、昌平区和浙江义乌市等。3、律师以外的人担任合适成年人。
律师因其具备法律专业特点,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法律程序,一般在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期试点中,都会选择与律师合作,利用律师的专业特长开展工作,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律师参与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表现为:1、合适成年人的职责需求。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律师的参与和作用
但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对于传统的案件办理程序制度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是否具备适格性,学术界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和安徽省实施合适成年,制度的现状,谈谈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律师的参与和作用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律师参与的现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一种司法程序,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的Confait案件。1984年,英国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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