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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信息公开能有效吗?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11-03 15:2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10月17日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有关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
就我国情况而言,首先体现在法治化上,排污主体将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和违法惩罚。譬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针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排污主体规避惩处和侥幸偷排的空间将逐步缩小。笔者认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根据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侧重点如下。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针对企事业等排污主体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激励性的规制手段。其主要目的绝非仅仅着眼于环境保护自身。
当然,如同雾霾等环境顽症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一样,经济结构的演变也绝非易事。
以上分析表明,要想在环境保护上取得中长期的治理效果,倒逼经济转型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从根子上杜绝违法排污的主观因素,在强制性的管制政策(譬如排污标准、处罚等命令与控制措施)和激励性的规制手段(以市场化的方法为主)之间进行交互选择。
第一,公开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的环境信息。未来,违法排污既要接受经济和法律上的处罚,更会臭名远扬。
 
第二,公开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排污及环境管理信息,规范相应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机制。对此,笔者认为,督促企业公开这些信息(共14项)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确保和监督所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鉴于排污情况的千差万别,仅靠环保部门是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和监控的,即便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也无法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其二,要提高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还有必要借助信息自身。要加强研究不同环境信息之间的关系,分析不同行业的环境信息与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的联系,从中找出规律。譬如,针对某个产业,在一定的专门投入下,会产生怎样的环境治理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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