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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纷争突起 人民调解力主和谐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9-27 11:2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2014年6月6日,宜宾县观音镇大山村村民蓝某,在为郑某承包的村民建房工程的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因施工模板断裂跌落,致使其后脑受伤。蓝某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顶枕部颅骨凹陷性骨折,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疗费用4.7万余元。蓝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郑某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多次要求观音镇政府处理该纠纷。随后,镇政府指派观音规建所对该纠纷进行了数次调解,仍不成功。
此时的蓝某知悉了相关法律知识已然冷静了下来,表示上次调解的不了了之是由于自己不懂法,才会对尽心为自己办事的工作人员存在误解,并再次主动提出了调解申请。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2014年8月30日,观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因做足了前期工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便是顺水推舟,最终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蓝某及时获得了赔偿,避免了当事人“走弯路”,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工作。
8月23日,在接到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后,观音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工作,指导观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座谈。调解一开始,蓝某及其亲属情绪激动,首先提出了“一是要解决其一家5口人这几个月的生活费,二是要求处理属于违法建筑的该房屋。”的条件,否则拒绝就受伤赔偿的问题进行协商。
调解人员一边安抚着蓝某一家的情绪,一边也结合事实、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解释:一是蓝某提出的解决其一家人这几个月的生活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双方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损害赔偿应主要包括蓝某受伤产生的就医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三是该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和处理,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反映和举报,但该问题却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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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调解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却没放弃,趁蓝某来司法所单独询问有关赔偿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机会,热情接待并针对其咨询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从人民调解的优点等方面耐心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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