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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优势何在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9-05 10:5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企业在进行信息保护时,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权利人该如何取舍呢?与专利保护相比,商业秘密对企业信息的保护,在保护的范围、期限和保护的程序上均有所不同,那么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什么优势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权利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应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标准较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较低一些,但也不能与现有的设计相冲突,且应当明显区别于现有的设计,可见,专利所有权人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所谓专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直接规定权利人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的保护方式。从我国法律对企业技术利益的保护规定可知,专利也是我国法律上对企业垄断技术的一种重要保护方式。与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防止企业秘密的泄露不同,专利是权利人通过权利的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国家直接申请的排他性权利保护。两者在对企业信息的保护上,有所不同,各有优劣。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企业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不仅包括有关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还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等,但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为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内的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等技术信息,可见,专利保护的范围要比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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