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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著作权损害赔偿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8-15 14:4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考察所侵害权利的具体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权利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而不能将同一作品的不同类型著作财产权的价格相互替代。目前,电视台是电视剧发行营销的主要对象。
 
    事实上,著作财产权类型众多,同一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等,均在不同的市场价格下进行交易。比如同一部中文小说,其翻译权可能无人问津,但其摄制权却众人争抢,其市场价格必有较大的差距。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上海XX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电视剧《XXX城》的著作权人。2012年7月14日、8月21日、10月16日,XX公司分别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XX公证处、上海市XX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获得了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所属“A网”、B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属“B网”未经许可播放电视剧《XXX城》的证据。
 
 综上,不同类型的著作权权利,其交易对象、传播渠道、传播范围、受众数量、营利模式等有所区别,所反映出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相互替代。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考察所侵害权利的具体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权利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本案中XX公司就涉案作品许可电视台播放所获得的许可费,与XX公司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许可所可能获得的许可费,两者之间不能等同、难以类比。XX公司和XX广播电视台等签订的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所体现的价格,是许可合同所涵盖的著作财产权的市场价格,并不能证明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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