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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户籍改革中的“自由税”与身份赎买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8-11 10:4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目前的很多城市化操作,都忽略农民的土地权利对应于自由税的福利性质,把土地看做额外的恩赐。而实质上,农民不丧失应有权益,是有序的城市化的最基础根基。
 
   具体来说,各个城市根据自身不同的人口,承载力,对就业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等条件设置不同严格程度的准入门槛。对于大城市、特大城市,则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加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等原则,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根据《意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要进一步的确权,在此基础之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权。更重要的是,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收益权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从历史角度看,我国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有着深沉的历史积淀。毫无疑问,公民应在一国之内具有自由迁徙权,但由于多重原因,中国的城乡居民均被限定于土地上。如果广义地看待税收,把公民相对于政府所支付的均视为税负,那么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无疑是种自由税。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反观目前的很多城市化操作,都忽略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对应于自由税的福利性质,把土地看做额外的恩赐,仅用城乡社保之差来解释土地。农民想要变为市民,获取社保,就会丧失土地。与市民变更国籍都可以带走土地收益不同,农民仅仅只是在一国之内转化身份,就会被剥夺掉土地权益。
 
    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在房屋改革中,城市居民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公租房产权,相比其后房地产增值的幅度,当初的价格非常之低,可视为土地的无偿分配。由于完全购买产权,城市居民遇到拆迁也基本上能以市场价格取得补偿,也能够通过出售房产变现,把当初无偿分配得到的土地收益带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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