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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电视购物须谨慎 异地维权有难度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8-05 10:5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武进区一年过六旬的夏先生因觉自己肥胖,一直想减肥,看到北京某台电视购物称某产品减肥效果如何好,两次按照对方提示购买该减肥产品,结果不仅效果没有,还被骗了3300元。最终,他明白自己上当了。
 
    区消协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电视购物跟日常普通购物方式有所区别,为此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对电视购物作了特殊规定。首先,消费者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取电视购物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经营者必须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采用电视购物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武进区一年过六旬的夏先生因其觉自己肥胖,一直想减肥。一次偶尔机会看到北京某台的电视购物称购买某产品能减肥,并称该产品效果如何好,于是夏先生按照电视购物中的提示方式购买了该减肥产品,共计人民币1800元。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没过几日,夏先生收到了4盒电视购物中提到的减肥产品。夏先生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服用几个月后,发现自己的体重一点都没减轻,产品的效果并没有电视购物中所说的那么神奇,于是夏先生就电话联系到商家,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一位老中医。夏先生把他服用产品后的情况告诉“老中医”,老中医态度很好、很耐心地跟夏先生解释说因各人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效果也就不一样。
 
    然而根据我国消协受理消费投诉原则:消费者的投诉,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市级或市级以下消费者协会受理。夏先生的投诉,因涉及的电视购物为北京某台,故产品经营所在地在北京,为此消协工作人员只能告知夏先生到北京投诉。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纠纷的争议解决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其次电视台如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电视购物中存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赔,也可以向电视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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