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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讨回拖欠工资?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7-17 10:5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打工者辛苦工作却领着低廉的工资,本来就拮据的生活,却无端遭遇老板拖欠工资,这时应该怎么通过诉讼讨回被拖欠的薪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该怎么办?
  
       戴某于2009年8月26日被聘于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元。工作期间尽管戴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戴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虽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戴某都按月领取工资。但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及2013年10月,共计3个月零20天的工资,共计4400元,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给戴某。2013年11月5日,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该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代理审判员认为,原告戴某自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单位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自2009年9月26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2013年11月29日,X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戴某拖欠工资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原告戴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被告给付原告戴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自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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