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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常见犯罪如何“四步量刑”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6-03 10:3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核心内容:201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天津细则》)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细则》包含五个部分,其中规定了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将采取“四步量刑法”进行量刑。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天津细则》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十五种常见犯罪设置了具体、细致的量刑标准和规则,将采取“四步量刑法”进行量刑。
“四步量刑法”具体为:
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事实,如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中致一人重伤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第二步是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在拟定宣告刑后,法官应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拟定的宣告刑进行评估、调整,如拟定的宣告刑不合理,法官可以在20%的幅度内行使调节权,如调节后的结果仍然不合理,可提交审委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以确保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
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是指犯罪事实以外,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比如累犯、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都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是增减百分比,如《天津细则》规定,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第四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加重结果事实,如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的案件,另外二人重伤的事实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天津细则》规定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据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期待量刑均衡公正、量刑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于2008年将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为中央重大司法改革项目,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地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于2009年6月确定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大港区人民法院(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作为我市首批试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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