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女子过马路遭男子精液抹脸 猥亵妇女的处罚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4-09 14:1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女子过马路遭男子精液抹脸
女子过马路遭男子精液抹脸,这个色狼借助了壮阳裤,很多医生表示,壮阳裤只是局部刺激,根本改善不了性功能,甚至还会引起前列腺炎。所以,建议男士们慎用。
昨天上午十点半,在外高桥英伦路法赛路附近,一女子可能是醉酒在路边休息时,被一穿白衣男猥亵。据称,一男子边骑电瓶车经过此时,停下车来掏出硕大生殖器进行手淫,然后将精液喷在女子的脸上,随后又用手抚摸女子的下体,网友见壮后随即报警。经过八小时侦查,保税区公安处迅速抓获了该嫌疑人,并当场从男子身上搜出了抢走女子的随身物品以及其备穿的“易勃量能裤”壮阳内裤,其交代了在使用壮阳裤增大性器官后一时性欲难耐猥亵妇女的违法行为。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强制猥亵妇女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大量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有重合或相似之处,这些行为通过数额、情节、后果等要素衔接,对其区分处以治安处罚或刑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量规定。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猥亵妇女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
